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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构编制违规问题认定的政策口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9日

为做好中央巡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机构编制专项督查等工作中发现机构编制违规问题的督促整改,经中央编办研究,现就 6 个问题的政策口径明确如下。各地各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及配套制度,对照口径举一反三,及时查找并整改有关问题,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 某地为省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能源局等挂牌机构核定专职领导职数,是否属于违规问题?

答:中央有关地方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从严从紧控制省级党政机构加挂牌子的数量,并不得变相设置为实体机构。《中央编办关于结合巡视和选人用人检查开展机构编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中央编办发〔2015〕18 号)明确要求,议事协调机构、挂牌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实体化,不得单独设置内设机构、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该地为挂牌机构核定专职领导职数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要求,属于机构编制违规问题,应当整改。

2. 某地设立行政或事业机构,不明确其级别,但核定了厅级领导职数,内设机构规格明确为处级,是否属于违规问题?

答:《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严禁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某地设立行政或事业机构,不定级别却核定了厅级领导职数,内设机构规格明确为处级,这种变相增设厅级机构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机构编制违规问题,应当整改。

3. 某地以自然资源部“三定”规定核定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领导职数为依据,为省自然资源厅设置了“自然资源副总督察”领导职务,是否属于违规问题?

答:中央部门 “三定 ” 规定主要是对中央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作出规定。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是中央督政地方政府的制度安排,目前没有文件规定要求地方参照建立相关制度。因此,自然资源部“三定”规定不能作为设置“自然资源副总督察”这一领导职务名称的依据。该地为省自然资源厅核定“自然资源副总督察”领导职数,属于机构编制违规问题,应当整改。

4. 某中央部门自行设置“正司长级干部”、“副司长级干部”、“相当于副局级干部”、“助理”等领导职务并配备干部,是否属于违规问题?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 号)规定,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因此,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的依据,该部门自行设置了“正司长级干部”、“副司长级干部”、“相当于副局级干部”、“助理”等领导职务并配备干部,即使未超出领导职数限额,也属于机构编制违规问题,应当整改。

5. 某部门“三定”规定中未核定群团组织专职领导职数,部门自行设置了“机关工会专职主席”、“机关团委专职书记”领导职务,是否属于违规问题?

答:如果部门“三定”规定中核定了群团组织专职领导职数,则可以设置相应领导职务。如果部门“三定”规定中未核定群团组织专职领导职数,部门可以设置兼职的群团组织职务,兼职干部按所任其他职务确定职级和计算职数;如果部门自行设置了“机关工会专职主席”、“机关团委专职书记”等专职领导职务,属于机构编制违规问题,应当整改。

6. 有的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核定并配备了“双正职”,是否属于违规问题?

答:事业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一般应以党中央文件作为依据。

2021 年中央编办《关于规范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把握口径》明确,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法规制度选编由同一人担任,可相应核定 1 名党组织专职副书记职数。行政主要领导人由上级机关(单位)负责同志兼任或者不是中共党员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兼任党组织书记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由行政副职兼任,确需核定党组织专职书记职数的,应按程序报批,同时不再配备专职副书记。据此,如果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不符合上述条件但设置了“双正职”,则属于机构编制违规问题,应当整改。